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有关制度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内部管理及工作程序,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章程》、《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制度汇编》,补充本规定。
第一章 项目管理
(一)慈善捐赠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二条 捐赠应当遵守《慈善法》,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本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金额1万元以上的,需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并预先将协议草稿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能签订。若紧急的,需在本会内部微信工作群中公布,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方能签订,并事后向会长办公会补报。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需报会长办公会备案。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捐赠受益人属湖里区域外人员的,需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对区域外人员的慈善帮扶金额不得超过该项捐赠总金额的50%。特殊情况的,应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本会。捐赠可采用一次性到账、分期到账或建立冠名慈善基金等方式。对于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协议加以定期、定时的跟踪和稽核,以确保实账实收。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当如实答复。
第十条 凡与捐赠人签订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进行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个人捐款2千元以上(含2千元),单位捐款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颁发捐赠证书;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单位捐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 本会需定期公布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慈善项目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报会长办公会研究,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参会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1.年度慈善工作计划中包含的慈善项目;
2.其它需上会研究的慈善项目。
第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重要的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三)物资采购
第二十条 为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以及其他物品的采购,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物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十一条 采购前必须填写“采购计划表”,经报会长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购办公用品和器械,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的(含限额),需到政府采购网站采购;投资额在政府采购限额以内的,采购方式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采购慈善物资,特殊情况时(指时间较紧、无法满足型号或规格等要求),可在社会上找信誉较好且规模较大的商场、厂家,优先考虑购买;采购批量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必须有不少于3家的采购报价单,在同等数量、质量的前提下,取报价最低的购买,同时须报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方可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物品时,须有2人及以上人员(经办人和验收监督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 物品报销时必须提供规范发票,应有经办人、验收人、领导审批等3人签字,并附有费用报销凭证(物品清单、会议纪要等)方可入账。
第二十六条 采购结账一律不能使用现金支付,须单位转账结账。
第二十七条 对大额用品的报销单,须附上3家采购报价单原件及会长办公会纪要。
第二十八条 参与物品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损害本单位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采购来的用品须入库,建立入库登记和申领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建档登记(品名、时间、价格、使用人、暂借人、备注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配备社区老年活动器材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必须登记造册。划拨物品必须手续齐全,定期检查,确保活动器材完好无损。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资金包括慈善资金和政府投入财政经费。慈善资金和财政经费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严格按照《慈善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独立核算。
第三十三条 严格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开支事前审签。财务实行会长(法人代表)负责制,会长为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所有慈善资金及财政经费支出由常务副会长复核,经会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出。若会长不在时,也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审签。若二者均不在时,可根据授权先委托秘书长审签,事后补报会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重大慈善活动经费支出,需提交活动方案及各项活动经费预算,并提前一周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及拨付。若因时间紧急来不及上会研究的,需在本会微信工作群里征求意见,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事后向会长办公会补报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小额报销的票据,须由经办人、秘书长或常务副会长以及会长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每年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审计、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因事外出或其它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时返回单位销假。无特殊原因或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参照《湖里区非在编人员管理办法》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生育假)等假期,各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原则上年初、年底不安排带薪年休假。
第四十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需经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本会领导(负责人)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年休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一年内事假一般不超过8天。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按以下规定审批、备案:
1.会长请假报区民政局审批,其他领导人员外出5天以上需向会长请示报批同意;
2.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秘书长审批同意;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批同意;3天以上的由会长审批同意。
第四十三条 根据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组织的外出学习和培训等任务,需到厦门以外地区出差的,由本人填写《外出报告表》,经会长同意后报区民政局和区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所需费用(含交通、食宿业务培训费等),否则费用自理。未经领导同意和批准,自行前往参加有关学习和考察等其他事项所产生一切费用,一律自行负责。
第四十四条 上班时间有事短时间外出,应向办公室报备,并保持电话畅通。
第四十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事先未能办理请假或延假手续的,应及时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手续。屡次违规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会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确因工作需要,经会长同意,可随时召开。
第五十条 会议组成人员包括慈善会(老年福利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根据会议研究的议题,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研究主要议题包括:
1.传达贯彻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和指示要求;
2.研究本会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主要是:工作规划或计划,规范制度、人事、奖惩、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
3.需要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十二条 办公会由会长主持。会议议题由会长确定,办公室应提前准备议题相关资料并提前预通知,有关材料尽量提前分发,参加会议人员需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发言准备。
第五十三条 办公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需提前向会长请假并取得同意。
第五十四条 办公会议应在与会成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与会成员所议定的意见形成决议,一旦形成决议,各个成员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讨论过程中,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情况未了解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调查核实清楚后再开会决定。
第五十六条 凡是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办公室或有关人员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决策的建议,写出书面材料报秘书长审核,做到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秘书长需督促检查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五十八条 会长是执行会议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握全局、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会议组成人员主动性、积极性,带头执行本会决议,会议其他成员是执行会议制度的重要责任人,要以强烈的责任感,积极参加讨论,参与集体决策。
第五章 分会及驿站管理
第五十九条 慈善分会、慈善驿站属慈善会的下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十条 慈善会为每个分会开设一个专门账户,坚持“谁募集谁使用”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 慈善分会、驿站开展募集工作应充分发动、广泛宣传、深入挖掘,确保区会下达的募集目标圆满完成。开展慈善活动应做到精准扶贫、干净担当,慈善活动年度支出不得少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十二条 慈善分会、驿站所募集的每一笔款项都应交区慈善会统一管理,并由区慈善会向捐赠人开具《福建省厦门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六十三条 慈善分会、驿站资金使用主要由本级审定,但须提交资金申报表报区慈善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支取。
第六十四条 慈善分会、驿站救助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000元(专项指定例外)。遇特殊情况应先报区慈善会决定后再救助。
第六十五条 慈善分会、驿站善款支出应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经过集体研究。特殊情况未研究的,须经过一定程序,手续完备后方可支出,并事后补报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十六条 慈善驿站救助受益人原则上应是社区辖区所属群众及特殊群体。若遇特殊情况,应由社区把关,经过一定程序,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救助名单在社区公示栏及官方网站上公示。无疑议的,驿站编写资金申报表并签注意见和公示资料一并报区慈善会,由区会审签后方可救助。
第六十七条 慈善分会、驿站各类救助要有发放名单及签领汇总表,发放后原件盖章交区慈善会。
第六十八条 本会遵循“基层募集 群众受益”和“马上就办 越快越好”原则,申请人提出救助申请后,原则上慈善分会、驿站应尽快审核并提交区会办结。
第六章 内部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工作人员在会长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负责。
第七十条 会长不在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开展工作,会长及常务副会长不在时,由老年福利协会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七十一条 开展日常工作,工作人员既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重大活动要听从统一指挥,发挥团队精神,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水平。
第七十二条 慈善会领导和工作人员设置A/B角,刘芳坤/李殿忠;曹莹/林雅达;陈璐/徐凌,康淑玲/李伟莉。A/B角人员不得同时外出,确保同岗在岗,保持正常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十三条 本会共有印章4枚,即公章、财务章、法人私章、党支部印章。办公室保管公章、党支部印章,会长保管财务章及法人私章。
第七十四条 用章须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写明盖章时间、内容及经办人。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实行用车报批制度。根据工作安排,慈善会议及活动如有老干部参加且三人以上,可提前一天向区老干局申报登记用车。车辆使用申报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申报时需写明时间、事由、乘车人、带车人。
第七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湖里区慈善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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