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章程

 

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福建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办法福建省民政厅{闽民管〔2023〕12号}文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缩写XHCF,英文名称Xiamen Huli Charity Federation。

第二条 的性质由热心慈善事业的中国公民、商事主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团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地方慈善公益组织,是经湖里区民政局注册并认定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厦门市湖里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里区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湖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福建省厦门湖里区枋湖南路30号五楼512、513、515、516、520、521室。

本会的官方网址http://www.xmhlcs.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募捐和社会救助活动。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慈善资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开展扶弱、济困、安老、扶孤、恤病、助残、助学奖学、助教奖教

(三)协助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扶贫,及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购买专业服务,加强慈善宣传和慈善公益服务质量,促进教育、体育、文化、科学、卫生、应急救援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创办遵循本会守旨的非营利性实体

(七)对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机构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参与省内外的慈善活动;

)其他工作。组织志愿者队伍,承担本会慈善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活动。指导团体会员开展慈善活动,加强与各公益机构的往来,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组织慈善宣传,传播普及慈善理念,编撰有关慈善工作的书刊、资料,研究、考察和介绍国内外慈善工作的理论、方法和经验

十)完成党和政府交给的其他任务。

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对慈善公益事业有一定贡献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本会本届的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本届暂不收取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入会的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不符合我会入会条件的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本届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按照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届满后应重新推选。会员代表具体数额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会员数量15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00个;

(二)会员数量301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150个;

(三)会员数量501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200个;

(四)会员数量1001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数不得少于300个。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数的1/3。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以五年为周期,期间对本会有捐赠或突出贡献;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同级党组织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代表、监事代表5至9人组成的换届选举委员会,并授权换届选举委员会,全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督促指导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并由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罢免程序须按其原产生方式进行

第三十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并由常务理事会确认后向会员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内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政治权利,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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