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时间:2011-08-31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及《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的捐款、捐物等。    

2.接受政府财政拨款或调拨实物资产等。    

3.慈善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4.母本资产的增值部分。

二、资金募集    

1.资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和宣传发动相结合的原则。募集发动立足宣传“安老、扶孤、帮残、济困、助学、救灾”的本会宗旨,宣传“慈心为人,善举济世”的中华民族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充分理解慈善事业是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事业,取得全社会普遍关心,大力支持,积极参与。    

2.每年除在某一时间段内开展“慈善一日捐”、“企业万元捐”、“千街万店百元捐”以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定时自愿捐赠,也可以开展慈善义卖、慈善义演、慈善晚宴等各种形式的专项慈善捐赠募集活动。    

3.严格执行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款时,应向捐款者出具《厦门市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4.接受捐物时,应向捐物者出具《福建省捐助物资收据》及《湖里区慈善会专用捐赠收据》。    

5.建立严格的钱物入账、交接、保管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三、资金使用原则    

1.资金由一般性支出和定向支出两部分组成。不定向资金的使用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定向资金按捐赠者的意向定时定点组织实施。    

2.凡决定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坚持专款专项专用。    

3.对社会上特别困难的群众和个人进行重点救助、长期扶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转结下一年度使用。

四、资金使用范围    

募集的款项,原则上用于社会各项救助活动,把有限的慈善资金,用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弱者身上。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实施救助项目。

五、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帐务。    

2.现金不得私自挪用或借用。报销的票据,须由经手人、审核人以及财务主管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3.每年度定期向常务理事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舆论的监督。    

4.严格支出审批制度,财务开支执行事前审签,会长为财务负责人,履行一支笔审批管理原则。    

5.常规定向定额补助资金由会长审批签发,定额定向补助标准参照市慈善总会标准由会长常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讨论制定。    

6.一般性慈善救助资金支出5000元及以下由会长常务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会长办公会(荣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讨论决定。    

7.资金募集和使用,接受银行、民政、审计等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定期上报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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