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湖里区各项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发扬扶危济困的优良传统,倡导社会互助精神,特成立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Huli Charity Society 缩写:XHCS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人士和有关单位代表共同组成,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的社会慈善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广纳善举,广播善心,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见难相助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孤、老、残、病、贫、灾等生活上最困难的群体和不幸的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协助政府发展慈善公益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福建省厦门市枋湖南路161号湖里区政府行政中心211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和各类慈善 资金和物资;接受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接受民政部门委托接收的其他捐赠;依法开展各种社会募捐活动。 (二)组织各种社会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与政 府扶贫计划的实施和社会救济、抚恤工作。
(三)资助和兴办安老、助孤、帮残等各种社会福利机构,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为弱势群体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四)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灾工作。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等其它社会公益慈善援助活动。组织热心参与、支持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为海外在厦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咨询服务。
(六)个人捐赠伍仟元及以上者颁发荣誉证书;单位捐赠伍万元及以上者颁发捐赠证书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爱心,热心慈善事业。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罢免、增补本会组成人员;
(三) 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制定和修改本会管理办法;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讨论和决定需提请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职五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缩短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为独立法人单位,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及时了解基层情况并向会长汇报。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和确定本会工作计划;
(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三)审批资金的使用;
(四)检查每月的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相关单位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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